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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先生供职于广东省南海市一家喷泉有限公司任车床工。2002年6月11日,在为广州越秀区某沙龙装置喷泉设备时梁先生被高压电击伤。经判定,伤残达8级,为医治共花去医疗费84936.2万元。喷泉公司付出了大部分医疗费用,而沙龙只付出了5000元。所以,梁先生一纸诉状把沙龙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,要求对方付出人身危害补偿近12万元。
梁先生在工作中受伤,本该打工伤补偿官司,被告也应是其供职单位喷泉公司,为什么他要与沙龙打“人身危害补偿”官司呢?
梁先生的代理律师简正德揭开了谜底:依据咱们国家现行法令,相同的危害,工伤补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危害补偿标准。比方,工伤补偿中就没有抚养费这一项,而人身危害补偿中就有。详细到梁先生的案子,假如按前者核算,他最多只能得到4.5万元的补偿;而假如按后者核算,则可能会得到12万元的补偿。这就是说,“受工伤还不如被轿车撞伤赔得多”。